安徽芜湖“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29日上午在该市镜湖区法院宣判,法院判决福田物业10日内赔偿原告王德和、卜华毅、卜华鹏15.2万余元,81户134名被告10日内按户各付给原告补偿款4395.92元,排除15户不承担责任。
2016年10月4日上午11点左右,66岁的卜英贵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28幢1单元一处人行道,被高空坠落的砖头砸中头部,当场死亡。警方花费数月时间逐户调查,未查明具体侵权人。
随后,受害人家属向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案发地居民楼96户业主(除一楼外)及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共同担责给予各项损失赔偿共计52万余元。镜湖区法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之规定,本案所有被告均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故依法应当承担补偿责任。此外福田物业公司不仅是建筑物使用人,还是建筑物的管理人,但其未尽到管理义务,对卜英贵的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德和、卜华毅、卜华鹏赔偿款152601.48元;排除15户不承担责任,28幢1单元的81户134名被告按户各付给原告王德和、卜华毅、卜华鹏补偿款4395.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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