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App Store”提供下载“优酷HD”APP服务,且使用“优酷HD”可收看原告权属电影,原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App Store”的所有者苹果公司(Apple Inc)、“优酷HD”的开发运营者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目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诉称,其系覆盖全国的专业电影频道,依法享有电影作品《血搏敌枭》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一在其所有并经营的苹果应用商店(App Store)中,通过分销被告二开发运营的视频应用“优酷HD”产品的方式,向使用者提供涉案电影的收看及下载服务,使用者可以直接使用苹果公司生产销售的Iphone、Ipad、Ipad-mini等全系列产品,进入“App Store”中,下载被告二开发经营的视频应用“优酷HD”产品,使用该产品收看并下载电影《血搏敌枭》。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其对涉案影片《血搏敌枭》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播出电影《血搏敌枭》;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5万元;两被告负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158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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