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1年1月30日
  2. 3上一期  下一期4
  3. 按日期查找
第A05版:国内综合

  1. 版面导航
2011年1月30日

公务员津贴免征个税?
法律与法规存矛盾,有人钻漏洞;国税总局称,这些收入应该征税

N羊城晚报

本报讯 全国一些地方执行的对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做法,并不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这些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公开回复纳税人的咨询时,作出了上述表述。

国税总局:

依法应征税

在其官网首页“纳税咨询”栏目中,国家税务总局前天挂出一条最新咨询问题——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是否缴纳个税?

纳税人的问题是:“将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纳入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范畴,与税法是否相悖?其相关政策如下:一、相关政策,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四条: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综上所述,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属于不纳税范畴。不知我对政策的理解是否正确?”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回复:“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务员取得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津贴、艰边补贴等,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东政协委员:

津贴没征税

记者了解到,对公务员取得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执行上有关部门存在争议,也有纳税人感到困惑。

在刚刚结束的广东省“两会”上,广东省政协委员罗峻峰就反映,自从公务员工资收入分开两张卡即基本工资(小头)缴税、津贴补贴(大头)不缴税,而教师的工资收入继续执行全额缴税后,教师的税后收入与公务员的税后收入就出现了较大的差额,甚至出现了教授缴税高过公务员20倍的情况。罗峻峰还说,这种状况已经持续了两年左右,其间虽有不少教师向各级部门反映情况,但至今没有任何改变。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