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2011年2月17日
- 3上一期 下一期4
- 按日期查找
- 版面导航
|
本报讯 记者16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规定要求,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补充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时,也不得将具备上述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拟任人选。 为了确保此项制度能够落到实处,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任职回避人员的惩戒措施。(宗禾) | |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