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新快报
都市快报
合肥晚报
核心提示:在送院抢救35个小时后,39岁的工程师刘海停止了呼吸。妻子邓云(化名)不愿放弃,恳求医院为丈夫装上呼吸机。因为邓云的坚持,丈夫“多活了”42小时,而她没想到的是,就是这42小时,导致丈夫最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失去了索赔的希望。日前,她已向深圳中院上诉。
事件
深圳
工程师多活了42小时,家属赔偿少20万
2010年8月4日12时40分,IT企业工程师刘海工作中突发脑溢血,被送往深圳宝安区福永医院抢救。妻子邓云闻讯赶到医院。5日凌晨,医生告诉邓云:刘海的自主呼吸告急,随时可能停止呼吸,如果停止了呼吸,家属要决定是否用呼吸机维持生命。35个小时过去了,邓云等来的是丈夫“停止呼吸”的消息。邓云执意恳求医院为丈夫装上呼吸机,虽然医生告诉她,刘海生存的希望很渺茫。
邓云带着5岁的双胞胎儿子一直守候在病房。然而,奇迹没有出现,8月7日17时50分,刘海被宣告死亡。至此,刘海整个抢救时间为77小时。
丈夫死后,邓云向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申请工伤,让她没想到的是,依靠呼吸机拖延的这“42小时”,成了索赔障碍。深圳市人保局认定,刘海死亡并非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职工非因职业病,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刘海的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
工伤的认定与否,背后牵涉的是保险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别。“前后相差了20多万元”的结果,让待业在家的邓云直言自己“心不甘情不愿”。
为此,邓云向深圳福田区人法院起诉,要求深圳市人保局作出工伤认定的结果,但败诉。邓云已于日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在邓云看来,横在她工伤索赔路上的,是条“不人道的条款”。她认为,该条文的立法本意是“在工作岗位发病,并在48小时内有抢救行为,最终死亡的,都应该视同工伤”,“48小时内”是指在“48小时内有抢救行为”。
安徽
职工因公殉职,多活5天不能认定工伤
邓云并不是第一个遇到“48小时”尴尬的,据《合肥晚报》报道,2009年4月16日晚,安徽定远县农发行职工曹军加班时突发脑出血,苦撑7天后宣告不治。曹军去世后,生前所在单位及时给予其遗孀李女士慰问,并在追悼会上说其“因公殉职”。但在进行工伤认定时,也被卡在了“48小时”上。
李女士说,如果不是靠呼吸机支撑,丈夫当时就可以宣告不治。就在抢救超过48小时前,主治医生还曾委婉地向她提到工伤认定标准,并说曹军医治无望,“除非有奇迹出现”。医生的话让李女士陷入痛苦抉择,救还是不救?李女士还是选择继续治疗。
声音
这样的规定很荒唐
对于48小时限制,早有法律界专家质疑,安徽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这样的规定有点荒唐,不知道48小时是依据什么制定的。他说:“工伤的本意是对工人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按这种规定,48小时内人死了算工伤,48小时以外人死了反而不算工伤,这太荒唐了。”由于每个人受伤原因不同、症状不同,身体状况也存在差异,因此48小时并不应该作为一般因工死亡的标准。
执法过程中
应具体分析
在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云松看来,“48小时”的限定是法律的一个刚性规定,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应该具体个案具体分析:患病了十几年,最后因病死亡还认定为“工伤”,这显然不合理;但仅仅因为使用了呼吸机,而超过了几个小时就不认定为工伤,这也不合理。
“48小时限定”
有其合理性
广东著名律师朱永平则认为,“48小时的限定”有其合理性,它是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寻求一种相对公平的平衡。假设不限定“48小时”,任何在工作场所发病的都算“工伤”,那么所有有疾病的人,都可以说“我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的”,这样,就无限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
相关案例
●去年,四川宜宾的一位公交车司机在上班开车途中突发疾病昏迷,抢救11天后宣告死亡,公交公司及家属都认为属于工伤,但劳动部门却作出“不属于因工死亡”的决定书,其依据也是“48小时”。
●2008年4月,厦门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肖文旭开会发言时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3天后死亡,也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但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应给予办理工伤手续。
如何理解“48小时”
引发系列尴尬案件的“48小时”条款,见于《工伤保险条例》15条第一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从普遍的理解上说,深圳人保部门和安徽定远人保部门并没有错。但是该条款并不是完全没有歧义。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理解执行该条款,更需从立法本意和法理角度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提出立法的初衷是保障职工的医疗和经济补偿权益。因此,发生歧义时,应该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来解释。此外,法律是要引导向善的,按现在各地普遍的解释执行之法,实有促使极少数家属为赔偿无视生命放弃治疗的导恶之嫌。
当然,根本之法,是要修改该条款或做出司法解释,对这种特殊情况下的认定做出更明确细致的、无歧义的、合乎法理的安排。这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利益,毕竟,现在虽然非因职业病,但与工作有关而发病的劳动者(如过劳死)在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