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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N02版:国内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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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3日

恶意透支被判刑 谁是帮凶?
事发北京;法官认为,这与银行的“诱惑”分不开

N法制晚报

北京电视台

核心提示

北京一位信用卡持卡人的父亲一次次提醒银行,儿子没有偿还能力,不要让他的信用卡继续透支,但银行既不去调查,也不采取任何措施,理由是“您不是持卡人”。当老人再也无力替儿子还款时,银行采取了“措施”,带来警察抓走老人的儿子。

近年来,各地的恶意透支案频发。法官认为,这与银行的“诱惑”分不开。

1.

青年疯狂透支,父母变卖家产替儿还债

“爸,我信用卡又该还账了,您快替我还了吧,我保证,这是最后一次。”

从2008年开始,一直没固定工作的袁帅每天靠刷7张信用卡和朋友歌舞升平、醉生梦死。连办7张信用卡,他只赌一点:无论怎么样,我爸不可能不管我。银行单据显示,他每月消费高达3万元,一个月就能花掉一年的收入。消费内容包括笔记本电脑、餐饮、各种电器等等。

他明显高估了父亲袁益中的经济实力。袁益中一直靠做古建筑模型挣钱,虽然“开张了或许能吃三年”,但很可能“三年都开不了张”。而他老伴的退休金,每月不到两千元。

雪片般的银行账单让这位59岁的老人不堪重负,老两口的钱都贴给了信用卡。以前,袁益中和老伴每天早上都喝牛奶,自从有了“无底洞”,牛奶变成了豆浆,最后变成了白开水。

“家里值钱的东西也卖得差不多了。为了堵上信用卡的欠债缺口,老伴卖掉了洗衣机,重新拾起了搓衣板。”袁益中说。

2.

父亲要求限制额度,银行充耳不闻

催收信用卡债务的电话响个不停。每次接电话,袁益中都会和对方讲,儿子根本没经济能力,债务都是他替儿子还,如今自己已经招架不住了。工作人员的答复都差不多:袁帅是持卡人,您没权利提出这样的要求,您还是平时多教育着点吧。

袁益中还给银行信用卡中心写信说明情况。袁益中气儿子刷卡刷得如同上了毒瘾,也气银行为什么对自己置若罔闻。就算自己没权利要求“采取措施”,但银行根据“举报线索”,派人自行调查,然后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总可以呀!

2009年夏天,袁益中一怒之下撅折了儿子的信用卡。半年后,袁帅在父母的劝导下终于找到一份做出租车司机的工作,但就在他上班的第一天,袁帅被警察抓走了,原来,其中一家透支额度比较大的银行告了袁帅,说他恶意透支。其他银行了解到袁家家徒四壁的状况后则未报警。

3.

儿子被判有罪,老爸指银行是帮凶

2010年11月18日,此案开庭,检方指控,2008年2月至2009年12月,袁帅利用该行信用卡消费、套现4万多元,经过银行两次催收仍超过3个月未还。2010年12月8日,海淀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袁帅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法院同时对银行发出司法建议,认为银行为谋取利润,在信用卡的审核、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应该完善。

袁家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准备继续为儿子做无罪辩护。他说,如果说儿子是恶意透支的“罪犯”,那银行就是“帮凶”,是导演。2月21日,袁益中告诉记者,今年春节妻子回了娘家,自己哪儿也没去,7天一直在家研究法律。说着,他给记者翻出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你看,《民法通则》里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银行明知我儿子已经无力还款,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仍然继续透支给他,导致的损失银行没权利要。”他指着已经用圆珠笔划出来的法条。

背景

恶意透支案频发60%被告人是青年

据了解,2009年12月15日《信用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出台,银行报案量剧增,大量被指恶意透支的持卡人身陷囹圄。这一切,源于司法解释的第6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达到1万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司法解释出台前,信用卡诈骗案中的被告人多为“捡到他人信用卡后冒名套现或消费”;司法解释出台后,因“恶意透支”而被抓的被告人已经占到多数。

司法解释出台后至2011年1月中旬,北京市法院审结的信用卡诈骗案中,属于恶意透支的有95起,占六成多。涉案被告人当中,属于无业或外地农民竟然占到八成,有些人甚至是连固定住所都没有的盲流,明显不符合发卡条件。但是他们还是轻松地把信用卡办下来了。从年龄上看,35岁以下的青年人在涉案人员中占六成多。很多人像袁帅一样,既没有经济实力,但又追求高消费。于是,一些银行“随便”就能办下来的信用卡,让他们上了瘾。

北京朝阳法院一位承办过大量信用卡诈骗案的法官分析说,青年成为恶意透支的高发人群,一定程度上说,与银行对他们的“诱惑”分不开。

谁更有“恶意”

作为一个成年人,袁帅必须为超越自己能力的奢侈消费付出代价。但是,细究全程,银行本身过错更大。

一个无固定职业的青年,能轻易办下7张信用卡,不是银行本身的发卡制度有问题,就是制度在执行中形同虚设,不管哪种,银行都有错在先。发卡者和用卡者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自己订立合同不当,发生损失,一味追究对方的经济甚至刑事责任,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更何况,在袁父的一再提醒下,银行本该注意到自己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如此,即可以减少自己的损失,袁帅或不至于走到身陷囹圄的地步。

遗憾的是,滥发信用卡、“诱惑”学子或其他一些没有经济能力或者能力不足的青年过度透支的情况并不少见,笔者的一个朋友,并不富裕,孩子刚上大学,就与不少新生一起,办了月透支额达5000元的信用卡,搞得她忧心忡忡。

更遗憾的是,本该守住正义、公正底线的司法,却站在了强者一方。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一万元要入罪(两次催收,3月未还,恶意的标准还如此严苛),而对滥发卡和银行自己拔高额度的前提却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