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本报讯 连江一对夫妻离婚后,两人仍不时住一起。后来,女方借了别人近20万元。债主找不到女方,就将男方告上法院。“她都跟我离婚了,凭什么让我还?”该男子觉得很委屈,将债主告上法院,提出其侵害自己名誉,索赔10万元精神损失。近日,连江县法院调解此案:债主赔了该男240元车费。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连江的阿财说,他和阿秀以前是夫妻,可2005年两人已协议离婚。离婚时,两人约定阿秀可以随时到自己家里看儿子,所以阿秀有时就住在他家。到了去年10月21日,连江的黄女士将阿财告上法庭,黄女士拿出一张阿秀借款19.7万的借条,提出要阿财还这笔钱。阿财觉得黄女士这么做很没道理,就向连江县法院递交一纸诉状,将黄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庭审中,黄女士称,她从认识阿秀的时候,阿秀和阿财都以夫妻名义与自己来往。当时,阿秀是以阿财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自己借钱。此外,这两人在2005年以后,一直住在丹凤路一单元房里,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更重要的是,阿财曾两次替阿秀还钱。2010年8月,阿秀是在阿财家中向自己借钱的,当时阿财也在家。所以,她根本不知道两人离婚了。
最后,连江法院主持调解,黄女士给阿财240元车费了结。
连江法院的办案法官表示,这么判决,一是阿财与欠款人阿秀以夫妻名义与黄女士往来,让黄女士误以为两人是夫妻关系。而且,阿财曾替阿秀还过钱,加深了这一误解。另外,当时阿秀是以阿财要做生意需要钱为由向黄女士借的钱,且阿财也在场,黄女士起诉阿财还钱情有可原。更重要一点,阿财没充分证据证明黄女士的起诉严重损坏了他的名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