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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7版:泉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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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8日
主观恶性较小
男子一审获缓刑
□“篡改电信网页 盗320万积分”追踪

N本报记者 林小明

本报讯 昨日,晋江法院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晋江人施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去年7月9日至28日,施某多次利用中国电信网上营业厅平台系统漏洞,私自篡改数据,盗取电信积分320多万,并成功兑换2万多元的话费充值卡。案发后,施某家属代为退赔电信公司的损失(本报去年9月2日A13版报道)。

法院认为,施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系初犯,利用电信公司系统漏洞实施作案,有别于其他类型的盗窃,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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