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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山东省泰安市中院公开审理了泰安“1·04”持枪杀人案,被告人刘建军被判处死刑。宣判后,被告人刘建军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1年1月4日11时20分许,泰安市发生一起持枪杀人案件,造成3位民警和1位协勤不幸殉职。两名犯罪嫌疑人中,刘建军被抓获,刘鲁民开枪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