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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5版:今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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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7日

六类住房列入棚户区(危房)改造

泉州下发加快推进改造的实施意见,凡列入改造范围、符合相应条件的项目,在容积率调整、享受财政补助等方面都有相关政策支持

N本报记者 陈丽娟

实习生 张清清

本报讯 泉州市城市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大。今后,凡列入改造范围、符合相应条件的住房项目,在容积率调整、享受财政补助等方面都有相关政策支持。记者昨日获悉,《泉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市区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下发实施。

根据《意见》,被鉴定为C、D级的私有单体危房(住宅),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如果业主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自行加固、翻建的,可按原产权面积进行取证保全,待今后征收时再予补偿安置;既有住宅符合条件的,还可申请增设电梯。

《意见》主要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和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棚户区(危房)改造。

【关键词:改造措施】 整体改造项目 容积率可适当调整

《意见》适用改造范围包括,城市棚户区和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D级的石混、预制板等结构住宅小区、集资房、公房和房改房,以及中心市区范围内的单体住宅。

业主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商住小区、集资房、公房、房改房和单体住宅改造由业主或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符合规划条件的商住小区、集资房、公房和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危房整体改造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可对容积率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比例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片区改造业主单位组织论证,并经公示等程序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小部分不愿改造的

可实行统一收购

棚户区、商住小区、集资房和房改房根据业主意愿进行改造。按照要求,可由业主进行集资改造,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改造。对小部分业主不同意改造的房屋,可由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推举成立的筹委会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市场评估价实行统一收购等措施,改造后该部分房屋在补交相关税费(用地属划拨性质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向市场出售。

棚户区(危房)改造相关税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建设维护费、人防费、教育附加费、水电气增容费、电信电视初装费等),原产权面积已缴部分不再缴纳,超出原面积部分按规定缴纳。

【关键词:土地出让金】

多形式缴交

部分项目有补助

据介绍,集资房、公房和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后,新增建筑面积未超过原片区建筑面积10%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按《房屋登记办法》办理项目初始登记,可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待其上市交易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改造后新增建筑面积超出原片区建筑面积10%(含)至20%(含)的,超出部分按标定地价的20%补交土地出让金。

商住小区改造后新增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评估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对位于古城保护区范围内或因规划条件限制的棚户区、集资房、公房、房改房等危房,改造后新建面积不允许超过原片区建筑面积20%的,由项目隶属的同级财政给予200元/平方米补助。

土地出让金收入

优先用于配套设施

为保证改造后的小区环境,从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该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房、按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同时,有关部门还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定资金优先用于棚户区(危房)改造中的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

事实上,对于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意见》也有明确规定。对基础设施配套、房屋质量安全可靠的既有住宅,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条件下,可根据“业主自愿、协商一致、资金自筹、政府引导”的原则,按规定申请增设电梯。

【关键词:安置与补偿】

鼓励选择货币补偿

棚户区(危房)改造房屋征收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具体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改造的房屋将优先建设安置房。安置房实行就地、就近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安置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实行就地、就近安置的,实行产权调换,互补差价,限量扩购。为鼓励早搬迁早选房,安置面积与被征收住房等面积部分原则上不补交楼层调节差价。实行异地安置的,结合被征收住房所在区位与安置住房区位地段等级差,相应增加安置面积。

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住房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部分,在规定面积标准以内的,按优惠价购买;超过标准的,按市场价购买。

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政府鼓励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适当予以奖励。对于选择货币补偿并在两年内另行购置住房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征收货币补偿款后的余额为基准征收。

符合条件的危房业主

可申请廉租房公租房

对被鉴定为C、D级的私有单体危房(住宅),产权明晰,业主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自行加固、翻建的,《意见》规定,可按原产权面积进行取证保全,待今后征收时再予补偿安置;也可由政府将房屋收购,并拆除整治为绿地或用于其他配套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业主则可申请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不过,对列入政府拟统一改造建设范围内的C、D级危房,原则上不再批准个人翻建。在全面征收改造实施前,区级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进行安置或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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