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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8版:今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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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5日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5月1日起施行
重大项目选址 应征求公众意见

N本报记者 练仁福

本报讯 “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规定,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规划部门要在核发意见书前,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7日。

《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制度,要求制定、实施和修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为保证公众参与的可行性,《实施办法》还要求城市政府应当成立“城乡规划咨询委员会”,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公众代表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具体到公众代表的产生办法,由成立委员会的人民政府确定。县政府则可根据需要成立。

为防止随意修改城乡规划,《实施办法》规定省域、城市、镇的总体规划,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经评估后确需修改才能调整。违反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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