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3日,山东省高院在泰安宣判刘建民、刘建军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建军被判处死刑,刘建民被判处无期徒刑。
经一、二审理查明,2010年12月,刘建民、刘建军在德州市将受害人窦广东杀害,2011年1月,持枪刀射击、砍杀前往调查案情的民警,致两位民警和一位协勤死亡,开枪自杀未遂,被当场抓获。(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