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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4版:今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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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0日

李庄:“引诱,那是循循善诱”
“漏罪”案昨一审开庭,有三大焦点

李庄一度情绪激动

N华龙网 综合

本报讯 昨日上午9:30,李庄漏罪案就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李庄此次被起诉的罪名是妨害作证罪。一百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协会成员等社会各界群众及来自全国各地的数十家媒体的记者参与旁听,其中,李庄的四名亲属也获准旁听庭审。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学林、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接受李庄家属的委托出庭为李庄辩护。21点02分,控辩双方表示证据举示完毕。法庭宣布休庭,今日上午9点半再次开庭审理。

现场

李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审判长当庭驳回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6月26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孟英犯挪用资金罪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孟英在担任上海金汤城沐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将徐丽军交给金汤城公司的人民币100万元投资款中的50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李庄担任孟英的一审辩护人。为帮助孟英开脱罪责,2008年7月,李庄以帮助证人徐丽军索回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为名,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将其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改变为自己提供给孟英的个人借款。2008年7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孟英挪用资金案,法院根据李庄的申请通知徐丽军出庭作证。徐丽军按照李庄的授意向法庭进行了虚假陈述。

公诉机关认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行为干扰了孟英挪用资金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应当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不久,李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审判长当庭予以驳回。据悉,此前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已予以书面答复。

庭审正式开始,在检察机关宣读完起诉书后,李庄的两名辩护律师立即举手表示,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检方表示,庭审还未进入举证阶段,检方还未当庭出示任何一份证据。辩护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合理。法庭合议后,驳回了辩护律师的要求。

焦点1

是投资还是个人借款?

徐丽军那100万元人民币究竟是投资还是个人借款,成为法庭辩论焦点。

“我认为‘引诱’是指引导、循循善诱。”庭审现场,当检方向李庄提问称,他在庭上承认的事实,是否就是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时,李庄表示,他所谓的引诱,是指引导、“循循善诱”。他同时承认多次向徐丽军解释投资和借款的区别。

辩护人要求李庄严肃地对自己的“引诱”行为定义:“你的引诱是否教唆,不要按字典上 的定义,要按一般人的理解来定义。”李庄没有正面回答。

李庄还进行了较长时间的陈述,发言中多次提到证人徐丽军吸毒、生活糜烂等。公诉人提醒他,根据法庭纪律,发言不能侮辱证人。李庄立即承认错误,“我道歉。”

庭审中,公诉方出示的多份证据,其中徐丽军、苏文龙、王辽等人证言,反复证明李庄在孟英案中多次教唆徐丽军更改证言,将投资款项说成借款。李庄情绪很激动,突然站起来,大吼了一句“全是胡说八道!”短暂的激动之后,李庄很快平复下来,坐下继续发言。

焦点2

多位证人不愿出庭作证

针对辩方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合议庭作出说明:受案后,根据控辩双方申请,向所有证人都送达了出庭通知书。除个别被告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外,证人朱立岩处于羁押状态无法出庭,徐丽军、杨盛梅、苏文龙、王辽等其余证人均不愿出庭作证。

而证人资格问题,辩护人认为徐丽军及其母亲、儿子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诉方认为,法律规定,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只要符合证人的年龄、认知能力等基本条件,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而辩方片面强调有两个证人跟徐丽军是亲属关系,但这组证据中,还有王辽等其他与徐丽军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与上述证词相互印证。

焦点3

证据目录中所列证据不全?

辩方律师提出,证据目录中所列证据有一部分并没看到,手中拥有的证据存在缺失。公诉人对此进行答辩,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证据分为在案证据和定罪证据。

证据目录只是反映在案证据的情况,在庭审当中需要出示的证据为主要证据,这两个是不同的概念。公诉机关的在案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向法庭开庭之前,允许辩护人全部查阅复制。这期间时间较长,足够辩护人仔细查阅,而辩护人在此阶段未向检察机关提出。庭审当中使用的全部证据,就是本案的主要证据,律师已全部掌握,也就是说,并不存在证据缺失。

背景

证据目录中所列证据不全?

现年48岁的李庄系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在重庆龚刚模“涉黑”案去年11月被提起公诉后,李庄担任了龚的辩护律师。2009年12月12日,受龚刚模的检举揭发,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北京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9年12月12日,李庄以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提起公诉,一审被判两年零六个月,二审李庄当庭认罪,被减刑一年,李庄后自称认罪是迫不得已。

2011年4月2日,因漏罪再次被起诉在李庄即将刑满释放之际,江北检察院再次就李庄漏罪提起诉讼,此次被起诉的罪名是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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