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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9版:福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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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3日
《厦门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6月施行
立法滞后 公民可以提意见

N本报记者 郑友贤

本报讯 社会发展迅速,不断涌现出新生事物和问题,执法部门经常会遇到因法规滞后而无法处理的事件。今后,这种现象有望在厦门得到改变。昨日,记者从厦门市政府获悉,6月1日起,《厦门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开始施行,推行政府立法后评估,注重立法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对相应规章提出修订意见。

据介绍,所谓立法后评估,通俗地讲,就是立法“回头看”。立法过程一般都做很多评估,进行论证、征求意见,但制度实施以后,符不符合人们的主观愿望,取得了什么样的效果,科学性、合理性如何,就要靠后评估来实现。

《厦门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划,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应当开展立法后评估:实施满五年的;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拟作重大修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权部门认为有必要评估的。

立法后评估应当采用下列方法: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走访行政执法单位、司法机关、行政相对人或者书面征求其意见;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立法后评估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的权利,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登载规章全文和评估相关事项等信息,听取公众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评估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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