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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9版:福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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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3日

为省税 签阴阳合同惹官司

N本报记者 江荣义

通讯员 思法

本报讯 厦门的郭先生和侯先生最近很郁闷,本来急着用钱,想卖公司股份套点现,为了省点税款签了份“阴阳合同”,结果没想到,刚签完合同,接手的厦门某投资公司就不认账了。无奈之下,郭先生和侯先生把该公司告上了法院。

近日,厦门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郭先生和侯先生与厦门某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厦门某投资公司要把被转让的股权还给郭先生和侯先生。

为了少缴税

签了“阴阳合同”

郭先生、侯先生说,他们是颐老园公司股东,其中郭先生持有公司60%的股权,侯先生持有公司40%的股权。2010年6月9日,他们与厦门某投资公司签订一份《颐老园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他们同意以500万元整体转让、过户颐老园公司的股权及全部资产的70%(其中厦门某投资公司全额收购郭先生名下全部股权、收购侯先生名下部分股权),收购完成后,厦门某投资公司占颐老园公司70%的股份,侯先生占颐老园公司30%的股份;待转让协议签字生效后,厦门某投资公司支付给他们转让定金100万元;股权转让手续办妥后,厦门某投资公司再将余下的股金400万元转给他们。

2010年6月12日,厦门某投资公司又分别与郭先生和侯先生签订两份《颐老园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郭先生持有的60%股权以8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厦门某投资公司,侯先生将公司10%的股权以13.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厦门某投资公司。随后,他们办理了企业股东变更手续。

郭先生、侯先生说,他们之所以签了“阴阳合同”,就是想少交税款。

不想履行合同

双方对簿公堂

没过几天,厦门某投资公司突然反悔,表示不会履行两份合同,也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郭先生、侯先生发函要求厦门某投资公司继续履行,厦门某投资公司无明确反应。于是,郭先生、侯先生将厦门某投资公司告上法院。

最终,法院认定2010年6月9日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由于被告表示同意解除2010年6月9日所签之协议书,法院对此予以照准。协议解除之后,郭先生、侯先生要求恢复原状、将已变更至厦门某投资公司名下的股权返还给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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