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1年5月13日
  2. 3上一期  下一期4
  3. 按日期查找
第N04版:国内新闻

  1. 版面导航
2011年5月13日

“醉驾非一律入刑” 待司法解释

N京华时报

本报讯 日前,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本报曾作报道)。此言论一出便引发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网友多是不解和批判。前天,记者采访刑法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释疑。

一问:新的表态是否与法律冲突?

陈泽宪(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张军的说法从理论上说本身没有问题,这体现了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及刑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总则第13条中有关犯罪概念的条文说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总则具有普适性,无论是对各个分则,还是在认定具体罪名时都要考虑总则的规定。

二问:一刀切还是考虑其他情节?

高铭暄(我国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在参与刑法修正案(八)的前期讨论中,是否将醉酒驾驶列为刑事犯罪有很多争议。反对者认为打击面过大,而支持者则认为醉酒驾驶有一定的危险性。最终,立法者更多地采纳了后者的意见。

陈泽宪:按照刑法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原则,每个案件都要考虑具体情节、危害大小。具体案件不同,情节、事实也各不相同,且在不同的时间、环境、地段,例如在人群密集地和郊区空旷地带,危害程度也不一样,定罪时需考虑。

三问:为什么网络声音多是担忧?

陈泽宪:对网友普遍关注是否会造成选择性执法、执法不平等问题,目前来讲,对于醉驾案件的危害程度、情节严重与否还是有一个普遍判断的,而不是依据行为人的社会地位、不同身份来判断,应该相信执法部门。

呼吁明确定罪标准

高铭暄:最高法院副院长称,“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追究刑责”,但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因没有一个客观量化的标准,不但老百姓理解起来有困难,对办案机关来说也不好裁量。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太大。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释。

3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