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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8版:闽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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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8日

厦门停发三套房公积金贷款

N本报记者 江荣义

通讯员 王夏儿

本报讯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厦门市将停止向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昨日起,厦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据了解,厦门市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上一次政策调整是在去年的10月30日。

根据新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该规定不仅限于政策性住房,购买商品房也适合此规定;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如果是购买第二套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如果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厦门市将停止向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根据新规,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的,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

一是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厦门市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中确认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是借款人已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是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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