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谢秋莲
核心提示:故宫“会所门”还在升温。本报记者盘点发现:事实上,将国家文保单位“会所化”“私人化”,渐成风潮。近年来,媒体时有披露,一些地方的博物馆、皇家园林“炊烟袅袅”,成为权贵的后花园和餐厅。曝光后,一些地方做了整改,一些地方则依然故我。舆论口诛笔伐,管理者为何还能安然无恙?本报记者调查发现,虽然将国家文保单位“会所化”违法,但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却轻得不能再轻。
网友贴出的故宫建福宫会所内景之一
【解码1】 古建经营乱象知多少?
四年前,杭州市文物保护单位——胡雪岩故居里竟然开高档餐厅,而该故居是市财政花巨资修复的。16日,浙江媒体电话采访证实,胡雪岩故居里的百狮酒楼仍在开业。
两年前,扬州媒体报道说,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扬州小盘谷(园林)被交给民企打理,民企将其建设成高档会所。媒体报道是以赞许新模式的态度来报道的。
去年6月,新华社报道说,杭州西湖景区环湖一带许多名胜古建“可望而不可进”,一些绝版风景的场所摇身成了高档“会所”。据记者日前的电话调查,这些会所也依然故我,只是稍微降低了消费门槛。
日前,国家级文保单位、南京的宋美龄别墅被曝办餐厅多年,只对熟人和熟人介绍来的顾客开放,其管理方是金陵饭店集团,负责经营的美龄宫服务部是集团的下属子公司。尚未听说整改措施。
17日,东方卫视报道说,全国文保单位、上海马勒别墅早已经改为顶级饭店。该别墅是一幢极具北欧风情的花园别墅,于1936年落成。尚未听说整改措施。
新京报昨日报道说,除了故宫外,北京的太庙、天坛、北海等多处文保单位,也在利用古建营利,有的在古建上建成餐厅进行经营,还有的出租场地赚取租金。
【解码2】
文保古建商业化
有法律依据吗?
以上事例只是记者搜集到的一小部分,说文保单位会所化成风潮,并不为过。而这些行为,是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所明确禁止的。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23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别的文保单位应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文物保护法》第24条则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在公安部文化部根据《文物保护法》而制定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中,第十二条中明确:“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
以故宫“会所门”为例,故宫用商标等入股成立文化公司是可以的,但将建福宫作为饭店豪宴之会所是根本不允许的,而若要改做其他法律允许的文化用途,则须国务院批准。而其与一个已撤销登记的公司合作,设立空壳合资公司,是有关管理者失察还是明知,关系着相关管理者有没有违反另外两个法——公司法和刑法。
【解码3】
“故宫”们顶风作案
原因何在?
既然法律明确禁止,为何各地甚至泱泱故宫都争抢着搞会所?
有人提出缺钱说。一位业内人士说,地方用于文物保护的资金常常不足,用于古建保护的经费更少。广州大学岭南建筑研究所主任汤国华受访时曾表示,全国文物建筑保护都存在缺乏资金问题,文物保护经费只占城市建设经费中很少的一部分。
相对于那些拆拆建建能创造巨额GDP的政绩工程,文物保护资金确实常常捉襟见肘。著名文物保护专家、文物保护法起草人之一谢辰生就曾表示辛酸,说要点保护资金很难,而一到建遗址公园等假保护真房地产的项目,则不吝资金。
缺钱对于一些单位可能是事实,但更多的是一种借口,比如故宫,作为中华文化的一个重要载体,国家对它的经费保障应该是没问题的,何况其还有巨额门票收入。而其他被曝光的古建会所,大多是政府花巨资修复后才转为商业化经营的。
更深层的原因,是社会价值观问题,一种以商业价值为核心、以金钱和权力为成功标杆的价值观一旦占据社会主流价值观地位,文化、文明败给金钱就会成为常态。
【解码4】
故宫内建私人会所
该当何罚?
除了金钱和价值观的原因,还有更一个现实的制度因素。记者查阅法律法规发现,虽然将国有古建会所化为法律所禁止,但是,法律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惩罚却似乎是挠痒痒。如《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如何认定?如故宫与所谓的香港益诚公司成立的故宫宫廷文化公司,其在年检申报时报的就是亏损。报亏还是报盈利,就看企业怎么操作,如何能真正罚到其心痛。而且,归根结底,国有文保单位的资产是国有的,经费是财政下拨的,所谓的罚款最终还是从纳税人手中掏。
除了罚款,文物保护法关于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条款中,根本没有关于“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规定。这意味着,文保单位的负责人,虽然背负舆论的骂名,个人却无须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任何实在的代价。这,或许是文保单位“会所化”打而不死,甚至愈演愈烈的最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