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练仁福
本报讯 绝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昨日上午,《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今后,我省见义勇为人员将从救治、保护及相应的奖励等方面获得更多保障。
给予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更高是《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
据了解,《修订草案》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可获通报嘉奖、颁发奖金、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的奖励。被设区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可享受同级劳模待遇。
为了使得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不低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修订草案》把其抚恤金从原先的40倍月平均工资提高到100倍,另外发给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由县级政府另行规定。
《修订草案》还规定因为见义勇为伤残、牺牲而导致其生活水平降低的,县级政府应当采取定期发放生活补助金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水平略高于原水平。
此外,为了解决见义勇为伤残、牺牲人员家庭没有住房的问题,《修订草案》提出,其配偶、生前抚(扶)养的其他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没有住房的,当地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减免租金的租赁用房。
为了规范见义勇为的申报过程,《修订草案》规定,举荐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举荐或者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举荐或者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确认决定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