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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3版:今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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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1日

我省个人房贷将可“商转公”

N本报记者 杨永敏

实习生 王钊

本报讯 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将可转成公积金贷款。据了解,福建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已经办理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可申请将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须四条件齐备

额度有限制

福州一位二手房后期经理听到消息后兴奋地说,新政策将方便不少人。在房产买卖过程中,为了省交易时间,有些购房者不得不选择利率比较高的商业贷款,这给购房者增加了利息负担。5年以上,个人购房商业贷的年基准利率6.8%,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基准利率为4.7%。

根据《意见》,申请“商转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原商业性购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原商业性购房贷款还款一年(含)以上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符合国家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相关规定;

符合我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规定。

“商转公”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高于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和所在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评估等费用

借款人承担

同时,“商转公”贷款期限按所在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审核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剩余年限。“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商转公”贷款办理过程中涉及的评估、担保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意见》要求,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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