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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7版:泉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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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1日

“醉驾案”快诉快判引发热议
惠安交警称,此举震慑力更强;有司法人士则认为,这可能不利于保护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N本报记者 韩影

本报讯 交警部门两天内完成立案、侦查和移送,检察院1天内完成审查,法院在4天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和宣判——惠安县公检法部门联合实施的“醉驾入刑”快诉快判机制,让当地醉驾案的审理率先进入快车道。

前日,这一“惠安模式”经本报报道后,在泉州司法界引起热议。惠安交警部门称,醉驾案快诉快判,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醉驾入刑的震慑作用,但也有司法界人士指出,在具体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对醉驾案快诉快判,可能不利于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交警部门统计,至前日,泉州市区警方共查获醉驾案4起,目前尚未移送检方审查起诉。但不少检察官、法官纷纷表示,醉驾案的“罪”与“罚”仍存在争议,公安部有关“醉驾一律刑事立案”的发文,和高院“对醉驾追究刑责应慎重稳妥”的通知,也给司法工作人员带来不小压力。

【反响】

7天搞定案子或让嫌疑人无辩护余地

背景:惠安交警部门日前通报称,惠安“醉驾入刑”案快诉快判机制成立,该机制由惠安交警部门牵头,经与惠安县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协商确定。

惠安交警大队交管股陈股长介绍,“醉驾”属轻型犯罪,惩罚方式只是一般的刑事拘留,无需检方批准逮捕,相对普通刑事案件,涉案程序更简捷,具备适用快诉快判的条件。快诉快判后,惩罚效果立竿见影,对醉驾行为的震慑力更强。

山东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柳忠卫教授也认为,醉驾属轻型犯罪,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醉驾案使用快诉快判,无可厚非。

“7天就搞定一个案子,这让嫌疑人完全没有申请辩护的余地。”丰泽法院一位刑庭法官则认为,在“醉驾入刑”的具体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对醉驾案实施快诉快判,操之过急,不利于保护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该法官介绍,通常,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到送检公诉,再到法院审理宣判,走普通程序起码需要1个月,即使简化审,也要耗上十天半月。相对于快诉快判而言,普通程序和简化审虽耗时,却充分保障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对醉驾案实施简化审、对嫌疑人取保候审及依具体情节做“不入罪”处理,同样也可以为司法工作减负。

【探讨】

两份文件泉州司法界意见不一

背景:公安部近日发文,要求各地警方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而最高院则通知称,对醉驾追究刑责应慎重稳妥,泉州司法界对两份看似矛盾的文件则是意见不一。

司法解释缺位 考验法官自由裁量权

截至前日,泉州市区共查获醉驾案4起,目前尚未移送检方审查。其中,鲤城片区查获1起,已刑事立案,但具体事项仍在侦查。鲤城检方相关负责人表示,具体的司法解释缺位,以及最高院和公安部的发文,给检方工作带来压力,检方对醉驾案的定罪与量刑,还很难把握。该负责人介绍,最高院通知要求,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可不入罪”,但“情节显著轻微”没有明确界定标准,所以,司法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

华侨大学法学系讲师、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吴情树则认为,无明确司法解释出台,并不影响对醉驾案的量刑,因为,在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可发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案件的类型千变万化,可能多达1万种,任何一部司法解释都不可能全部囊括。”丰泽法院一位刑庭法官也认为,司法解释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考验。

最高院“慎重稳妥”

出于缓解司法压力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吴家洪律师认为,“醉驾入刑”不考虑情节有标本意义。吴律师说,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里并没有提到醉驾要像飙车一样,需要“情节严重”才能入罪,这表明,立法者认为醉驾是一种行为犯与危险犯,而不是结果犯。醉驾行为无论情节是否严重,都是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吴情树博士则认为,最高院“慎重稳妥”,与公安部“一律刑事立案”并不矛盾。因为,警方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不意味着检方一定以同样罪名起诉,且案件最终的判决还需经法院把关。

最高院的通知,主要出于缓解新规实施以来因打击面过大带来的司法压力。最高院的表态符合刑法总则精神,因为在法理上,“情节显著轻微可不入罪”原则,普遍适用于刑法规定的各项罪名,不仅限于“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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