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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2版:厦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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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1日
厦门公益公交总经理遭罢免案一审
程序不合法 罢免决议不算

N本报记者 江荣义

通讯员 思法

本报讯 厦门公益公交公司原总经理陈福良被免去总经理一事,一度在厦门闹得沸沸扬扬。目前,此事有了最新进展。

日前,厦门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益公交公司罢免原告总经理职务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其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我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撤销被告罢免陈福良总经理职务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昨日,记者从厦门公益公交公司获悉,该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诉。

经营意见不一致

总经理突遭罢免

2004年12月,陈福良、杨燕煌等十二人出资成立厦门公益公交公司。

去年6月份,厦门市政府引导中巴“退市”,给中巴经营者“四选一”的政策引导(其中引人注目的一条是“中巴车置换出租车”)。这意味着,根据政府相关文件,厦门新一轮的公交改革,主要以民营公交企业“退市”为主导,“可以按一辆公交车运营权置换一辆出租车运营权”。

为此,厦门公益公交公司内部出现分裂。一边是主张中巴车辆退市派,以法人代表杨燕煌等大股东形成的“公司股东决议”,在相关主导政策的名义下,通过公示将车辆关系变通为“挂靠”,允许中巴车辆退市。另一边则是以总经理陈福良为首的维权派。陈福良认为,中巴车要置换出租车,首先要解决员工的安置问题,不能将员工放在一边,员工是他管的,他要维护员工的权益。双方的矛盾由此爆发。

2010年11月22日,厦门公益公交公司突然作出一份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决议,即日起罢免陈福良的总经理职务,决议上除了陈福良,其他股东都签了字。第二天,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了罢免公告。

罢免程序不合法

法院撤销罢免决议

去年12月23日,陈福良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罢免决议。陈福良说,自己作为公司股东,并没有收到股东会召开会议的通知,而且公司没有按照有关协议书的约定,提前5天通知他参加董事会,公司形成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在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上也违反了公司章程。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公益公交公司于2010年11月22日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都违反我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陈福良要求撤销罢免决议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昨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公益公交公司杨燕煌董事长。她告诉记者,她在外地出差,不方便跟记者细谈,但对此事,公益公交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诉。

随后,记者也电话采访了陈福良。陈福良说,目前,他还在公益公交公司上班。至于罢免案,他认为,主要是因为大家对员工的安置问题没有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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