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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21版:国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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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4日

五类不安全食品将被召回
不安全食品无害化处理后也不得销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N中新网

本报讯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网站就《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单位或个人可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征求意见稿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列入不安全食品范围,规定了食品召回的详细流程,并强调不得将不安全食品经无害化处理后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征求意见稿对之进行了细化,分成五类。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

发现食品不安全 要立即停止生产

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召回中需要变更食品召回计划的,应当在变更后的3日内报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提交新的食品召回计划,并及时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被召回 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征求意见稿同时强调,不得将不安全食品经无害化处理后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征求意见稿指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征求意见稿强调,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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