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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N23版:财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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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5日

过寄存期 10瓶啤酒“付之东流”
律师:KTV给酒水设寄存期限是霸王条款

N本报记者 林淑芳

通讯员 刘晓玉

本报讯 在KTV消费,喝不完的酒几乎都不让退,但许多KTV都会向消费者提供酒水寄存的服务。这项看似“便民”的服务却暗藏陷阱——不少KTV都会设一个“寄存期限”,万一过了这个期限,消费者的酒水就会“付之东流”。昨日,泉州市鲤城区工商局12315调解了一起“啤酒寄存”纠纷,KTV方面最终向消费者提供100元消费券,以抵消价值120元的酒水。

“我在那家KTV消费5年了,是他们的老客户了,还不让退酒。”市民李先生说,4月6日,他和朋友在泉州市区丰泽街的AgogoKTV唱完歌后,还有10瓶啤酒没喝完,李先生就将这些酒寄存在KTV,工作人员还提供了一张票据。5月17日晚,李先生拿着票据到该KTV消费,希望取回上次没喝完的酒,却被告知因寄存超过1个月,啤酒已过期作废。李先生认为,KTV的做法属霸王条款,随即向鲤城区工商局12315投诉。

“啤酒不是也有6个月的保质期吗?我们不可能一直给他保存这个酒吧。”办理此事的吴经理说,店内对啤酒寄存的时间是1个月,寄存洋酒等高档酒的时间是2个月,自她进入服务业以来,几乎每家KTV都是这样做的。经过工商人员的调解,KTV方面最终向李先生提供了100元消费券,以抵消价值120元的酒水。

记者昨日走访泉州市区多家KTV发现,“寄存酒水过期作废”已是KTV行业的潜规则。对此,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的潘新水律师指出,消费者的寄酒行为与KTV属于保管合同关系,KTV设定存寄期限侵害了消费者对酒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属于单方行为,违反了合同的公平原则,是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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