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谢秋莲
时事背景:五年一届的全国区县人大换届启动了,与以往绝大多数代表候选人由党政单位推荐不同,近期,在北京、上海、成都、杭州、昆明、江西等地纷纷出现公民以个人身份自荐参选代表,他们被称为独立参选人。这些人中有法学教授、名作家、时评人、律师、商人等。
缘何发生
独立参选新鲜吗?
独立参选人并非今年才出现,但是今年特别多
解码一
根据规定,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中国内地农村地区县乡两级和城市区一级的人大代表都要进行换届选举。目前,选民登记和代表候选人推荐及登记工作正在进行。
事实上,独立参选人并非今年才出现。近年来,开改革风气之先的深圳等地偶有独立竞选人大代表的成功或失败案例,但人数一直从未像今年这样多,地域也从未这样广。
今年最早受到关注的独立参选人是江西新余的刘萍,刘萍是江西新余钢铁厂的职工,内退后一直为带薪休假和享受加班工资而维权。刘萍觉得作为一个普通工人维权太难,于是就产生了当人大代表的想法,她的想法也得到很多市民、同事的支持。然而,当地以联名推荐人中多位退出签名,有效推荐人数不足10人否决了她的参选要求。但据深圳卫视等媒体报道,推荐人都被当地警方约谈过。
解码二
参选者都有谁?
学者、时评人、作家、白领、工人都有,但多数是名人
刘萍的失败经验并未打消其他独立参选者的热情,学者、时评人、作家、白领等纷纷通过微博宣布参选基层人大代表,并通过微博等工具初步发表自己的竞选宣言。
独立学者、自由撰稿人柳红就是其中之一,昨晚,她告诉本报记者,自己早有这种想法,只是不知如何去进行,现在正在学习相关选举法法律知识。她说,一直想为社会做点力所能及的事,她认为,公民权利是必须靠自己争取的。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不但宣布自己将参选,还整理了个人参选代表的法律指南,发送到公共空间与大家共享。他认为通过选举,可以从源头上解决行政权力滥用和司法不公问题,保障公民福祉、尊严和权利。
媒体人、著名时评作者五岳散人日前宣布要参选北京昌平区人大代表。兼具媒体人和作家两个身份的李承鹏在5月25日宣布要在成都独立参选人大代表后,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他说,现在才发现,原来宪法早就赋予了我们这么多的权利。
江苏常州的企业员工何鹏、浙江杭州的徐彦等多位人士,均表示将参选所在区的人大代表。他们在微博上公布了自己的真实名字、出生年月、联系方式、选举所在的区县。
解码三
谁可以竞选代表?
年满18岁,中国人,未被剥夺政治权利,10人推荐
独立参选人的增多产生了一种示范效应,虽然这些参选人未必会成功,但还是有越来越多的人在问,怎样才可以参选基层代表?参选过程是怎样的?
一位在人大工作的人员介绍了相关知识。据他介绍,成为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条件与选民条件一致:年满18岁,中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说,全国绝大多数人都有权去竞选代表。不过,要成为候选人,必须有政党、人民团体的推荐,或者是10名以上选民的推荐。后者正是公民独立参选的依据。
应当注意的是,必须是进行了选民登记的人才可以参选代表,而选民登记是选举委员会依据户籍或常住地原则主动进行的,可能会有漏登、错登的情况存在,有参选意愿的公民最好主动关注选民登记,及时领取候选人推荐表。
以往,代表选举过程中,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往往局限于候选人的简历,去年修改通过的最新选举法则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解码四
如何看待独立参选热?
专家多认为此乃进步之举,也有人认为热情不代表能力
这些独立候选人在网络上赢来如潮赞许,但在地方和部分媒体引发争议,如有人怀疑这些参选者能否胜任代表职务。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独立竞选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他认为,主动独立参选代表现象的增多是国民素质在提高的表现,地方政府应该鼓励公民的参选热情和意愿。
中国社科院社会问题专家于建嵘一直身体力行,支持独立参选人,为多位独立参选人担当顾问,并在对地方党政官员的讲座中呼吁少做些阻碍之举,多些鼓励和保护。
参选者柳红认为参选本身不仅是公民权利的体现,也是公民责任的体现。
有网友认为,这是公民社会的必然路径。
□相关法律规定
《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第97条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选举法》第8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是选举中最重要的法定组织,在选举委员会上面往往设立有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在实际选举中一般由本辖区的党委书记亲自挂帅。关于这个领导小组的职权,法律没有规定。)
《选举法》第28条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根据《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非户籍人口如果希望参加居住地人大代表选举,应当取得原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或工作地进行选民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