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设置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明确条件、严格程序,努力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确保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社会、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
——国务院法制办
(上接N1版)
公众和媒体对“被精神病”的关注,推动立法
不少人认为,公众和媒体对“被精神病”的关注,推动了精神卫生立法的进程。
去年10月,民间公益组织衡平机构发布了《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这份报告当时寄给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以为正在进行中的精神卫生立法提供参考。该报告主笔、公益律师黄雪涛告诉本报记者,她所服务的衡平机构是位于深圳,主要关注精神病人权利和劳动者权益的公益法律机构。近年来,轰动一时的邹宜均案、彭宝泉案、徐武案都是她代理的。
《报告》指出,现行精神病收治制度有八大缺陷:一、收治标准过宽;二、收治没有正当程序;三、入院即沦为无行为能力人,以医学标准医师宣告即可;四、付款人自动化身监护人,有无限监护权;五、住院病人无诉权;六、出院难,“谁送来,谁接走”;七、事后诉讼难;八、侵权责任极轻。
黄雪涛昨日告诉记者,目前公布的草案对以上缺陷做出了积极回应:强制收治的叫法让位于非自愿住院,非自愿住院有了实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设计了复议制度,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复诊医生,自主选择鉴定机构,否定了现行“谁送来谁接走”要求,解决出院难问题。黄律师说,草案的另一亮点是,明确规定滥用“非自愿住院”,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能终结“被精神病”吗?
解码三
专家称有不少亮点,但有三个关键问题没有解决
虽然有不少亮点,但黄雪涛认为,草案还有三个关键的制度漏洞:扰乱公共秩序可收治;精神科医生执掌司法权;无力对抗监护权滥用。
综合草案第24条、25条、26条、27条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其中,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
黄雪涛认为,这意味着是否强制收治仍是医疗机构说了算,而何为“公共安全”、“何为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没有界定清楚,还是很容易被别有用心者利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顺是草案的起草者之一,他认为,精神卫生法还不足以杜绝“被精神病”。他说,精神卫生法规定的只是原则问题,还需要配套法规,在精神卫生法真正出台后,配套法规必须尽快建立起来,最重要的是要建立法律救济制度,万一公民人身自由还是受到侵犯,必须有有效的救济手段来纠正和追究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说,强制收治疑似精神病人,涉及人权,在认定上要非常慎重。应该制定更严格详细的程序,不能单由医生来决定,而应该组织由医院、家长、监护人、单位社区等多方参加的听证会进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