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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6版:泉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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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3日
两次公共场所行窃被抓
扒手被检察院批捕

N本报记者 林小明 通讯员 姚颖

本报讯 昨天,40岁的贵州人张某,成为刑法修正案施行后被晋江检察院批捕的第一个扒手。

5月7日晚8时,在晋江阳光广场旁公交车站,张某因偷手机被处以行政拘留13天。6月4日晚7时,在晋江长途汽车站门口,已释放出来的张某又因再次行窃被抓。

此次作案,张某未能得手,属盗窃未遂。而且,受害者许某的手机价值也不足刑事立案。按以前的法律规定,警方只能对张某再次行政处罚,随后释放。

可是根据今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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