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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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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漳州中院受省法院委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林某执行死刑。 2008年底,林某到广东普宁市流沙西赤水村陈某龙(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家,联系购买海洛因事宜。当年12月下旬,林某带妻子李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到陈某龙家,购得海洛因50克。他们还与陈某龙商定,以后由李某到陈家接毒品。自2009年1月21日至3月13日,林某通过电话与陈某龙联系,确定要购买海洛因的数量、价格后,由李某先后5次到陈某龙家,购得海洛因458克,带回龙海住处后,由林某掺杂后,转卖给陈某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2009年3月25日,李某再次买完毒品后,返回途中在沈海高速公路闽粤收费站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109.6克,之后,民警从林某住处又查获掺杂其他物质的海洛因184.31克(本报去年5月8日A14版报道)。 □“妻子广东买毒 丈夫‘掺料’转卖”追踪 N本报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沈蔚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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