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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王烽 陈蓉 本报讯 省财政厅近日会同省经贸委出台了《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办法,符合国家奖励条件的,工业项目以5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奖励,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以800元/吨标准煤标准奖励。符合本省奖励条件但未达到国家奖励条件的,工业项目以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奖励,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以5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奖励,奖励资金由省财政负担,给予单个支持对象的档次奖励资金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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