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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底,昭通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向昭通中院提起公诉。同时,王家也提出38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昭通中院审理后于去年7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院二审判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遂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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