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解码
最高罚20万的表态
刺激公众神经
错的真的是法律吗
环保困局根源究竟何在
N本报记者
谢秋莲
时事背景:污染了840平方公里的海域,主管部门却表态称,依据法律,对肇事单位的罚款顶格也只能罚20万元。渤海漏油事件再次引发人们对环境保护法规和环保执法力度的质疑。
环境污染为何愈演愈烈
30部法律管不住一个环境
解码一
事实上,国家对环境保护有充分认识:在1978年宪法中,就写进了“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内容,此后30多年间,我国制定了近30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60多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600多部环境保护规章和地方法规、1000多部各类环境标准。环境立法,约占中国全部立法的1/10,立法强度不可谓不大。
与此同时,担负着环保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规格越来越高:上世纪70年代,只是一个国务院环境领导小组,后来是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个司局,随后独立成国家环保局,1998年,升格成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再次升格为环保部。
然而,环保工作却没有随着法律法规的出台和监管部门的升格而得到根本改观,环境生态反而不断恶化,重大污染事件越来越频繁发生:2004年,长江上游沱江重大水污染;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2010年,大连原油泄漏;2011年6月,除渤海湾漏油,还发生了哈药长期超标排污、浙江新安江遭遇化工物质污染两大事件……
除了重大污染事件,还有时刻在发生的慢性环境危机,如据专家测算估计,每分钟就有3吨污水排放长江,而每年排入长江的污水高达260亿吨。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日前介绍,中国各大水系都已受污染,其中海河水系为重度污染。
只能罚20万元?
执法部门认识有误,执法不到位是最大问题
解码二
在此次渤海漏油事件中,国家海洋局有关官员称,依据法律,对肇事单位的罚款顶格也只能罚20万元,引起社会广泛质疑,认为环境保护法律太疲软。那么,真的是法律设计有问题吗,有问题的是否仅仅是法律?
在渤海漏油事件中,最高只能罚20万元的说法本身是有问题的,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这个事故不仅可以根据第85条处以20万罚款,还可以同时根据第91条处以不超过30万的罚款。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认为,应该根据第73条和74条,对其处置不力和不按时报告,可再分别处以10万和5万元罚款。
必须明确的是,罚款只是行政处罚手段,接受处罚不能免除肇事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国家海洋法第90条,海洋生态受到破坏的,国家可以向肇事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王成栋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指出,法律总体框架有了,关键是执法到不到位的问题,当然,法律设计上也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如罚金的力度还需要加大,罚到让后来者战战兢兢,不敢对安全稍有懈怠。此外,情节严重的,要启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王成栋教授认为,环保法律目前最大的不足是没有明确政府失职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对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也仅有一条笼统的规定。
如何破解环保困局
需要制约权力和切实改变发展观
解码三
一家民间环保组织负责人称,中国的环境危机与曾长期风行的“GDP至上”的发展理念有关,开放30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的。
中国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章琦说,本来应该担起监管责任的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常常是“一条战壕里的战友”,一些地方政府不履行环保责任,甚至干预环境保护,已成为制约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严重障碍。在2004年的环保专项行动中,发现有18个地方制定了200多项各类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在环保领域,形成了“守法者吃亏、违法者受益”的局面。
环保部和此前的环保总局曾数度掀起环评风暴,叫停华电鲁地拉水电站和华能龙开口水电站等大型项目,但是,这些项目大多已补票通过。“中国环境进入利益博弈阶段。”原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曾如此总结环评风暴只打雷不下雨。
实践证明,发展观不改,权力不受制约,仅靠环保部与地方政府和企业大鳄博弈,是不现实的。权力的制约和发展观的切实改变,需要每一位公民参与到监督推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