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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今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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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8日
渤海“漏油门”
瞒报的竟是 国家海洋局?

烟台附近的渤海海域,扇贝大量死亡,渔民怀疑与漏油有关 齐鲁晚报/供图

本期主持

谢秋莲

N新华 央视 人民日报 羊晚

渤海湾840平方公里海域,水质由一类变成了劣四类。在这场事故发生一个月以后,公众才听到事故通报——5日起,国家海洋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相继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初步调查情况。央视焦点访谈等昨日报道说,发布会并未消解公众的质疑。

滴水映太阳

一个关系着渤海生态和附近渔民市民生活的重大突发事件,却迟至一个月后才向公众公开。诡异的是,虽然舆论纷纷质疑企业瞒报(善良的人们大多以为是企业没能及时向政府报告),但事故方称,他们依法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报告了,不存在瞒报,而主管部门说,他们也没有瞒报,也第一时间向他们的上级和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地方政府做了报告。

虽然是推脱之词,却点出了法律的尴尬。虽然政府近年高唱信息公开,不少法律中都规定了突发和安全事故报告和发布制度,甚至还制定了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细究这些条文,对企业向政府报告和政府间一级一级往上报告的条文规定得是详细再详细,而对于向公众发布却往往是干巴巴的、笼统的一个条文;对于向政府瞒报、迟报、谎报有制裁措施,对于企业甚至政府自己不向公众公开的却鲜见罚则。虽然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算是提出了对严重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应给予处分的规定,但规定却如此笼统,从该法2008年施行至今,也尚未听闻谁因此受到处分。

对政府负责,对大企业负责,唯独不对公众负责,这就是法律和政府实践中传导给人们的信息。

法律的尴尬

追问 捂了一个月,谁之过?

1

根据国家海洋局的通报,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石油开采生产作业中,溢油事故的责任由作业者来承担。康菲石油中国是发生此次溢油事故的蓬莱19-3油田的作业者,应该承担溢油事故的法律责任。作为合作方的中海油不承担责任。

就此,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认为,如果中海油与康菲公司是“合资”的关系,双方都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作为上市公司,双方都有对外披露情况的义务,并接受监督。

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指出:“油田是国家的,国家交给中海油,中海油找来了合作伙伴美国的康菲公司成立合资公司,中海油控股51%。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了溢油事故,难道中海油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就像开发商找来施工队,盖房子出了问题,难道责任仅在施工队?开发商一点问题都没有?”

追问 中海油真的没责任吗?

2

从发生溢油事故的6月4日开始,到7月5日,国家海洋局才首次向公众公布事故过程和可能采取的追责措施。6日,业主中海油和作业方康菲才向公众回应渤海漏油事件。

不论是在6日的发布会上,还是在昨日新华社和央视等媒体的追访中,康菲和中海油都否认自己有瞒报行为,他们自我判断的依据是,他们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6月4日当天)按照相关法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了此事。

中海油还称,没有及时对外公布,也是因为不希望看到误导媒体和投资市场、误导社会。

以此推断,瞒报的竟是国家海洋局?但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也说,事故发生后,海洋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一时间”将监测结果通报了国家应急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环渤海的山东、河北、天津、辽宁三省一市人民政府。对于一个月后才开发布会的原因,国家海洋局还给出了技术理由:这次发生溢油的原因复杂,我们的技术手段有限,监测数据的采集、污染面积的判断、事故原因的分析等,需要一定的时间。

追问 谁可以提出索赔?

3

国家海洋局表示,目前该案件正在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和取证。按照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于此类污染事故的处罚最高是20万元。

虽然这种顶格处罚只能是20万的认识是错误的(详见本报7日相关报道),但无论如何,即使累加罚款也不会超过百万。

国家海洋局表态说,可能会代表国家向责任方提出生态赔偿,赔偿具体金额还要测算和评估,索赔额或许是“天文数字”。

中海油昨日说,20万元只是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跟索赔不是一回事。处罚由作业方康菲公司完全承担,而赔偿额,将由政府部门来认定责任,决定是否由康菲和中海油分摊。

“如果将来渤海湾海域生态出现问题,譬如海产品无法食用,养殖户蒙受损失,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索赔。”王灿发说,840平方公里的海水被污染将会对周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巨大伤害,除了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进行生态索赔外,其他单位和个体受害者也可以索赔。

一叶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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