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背景
19日上午,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被执行死刑。上有天堂,下有苏杭。苏杭的两名巨贪副市长同日被司法打入“地狱”,让社会舆论浮想联翩。有人认为,这是司法部门杀一儆百,发出严惩贪腐的信号。甚至有人感叹,死刑近年几乎已退出贪腐案件的历史舞台,这两个人头救活了贪官死刑。
许迈永、姜人杰之前,贪腐案死刑真的已被打入冷宫吗?不少法律界人士提出废除职务犯罪死刑,废除贪官死刑可不可行?死刑能否真的震慑贪官?反腐的重点和根本措施在哪里?本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法律专家和反腐学者。
【解码 1】
贪官真有 免死牌吗?
年年都有杀几个贪官,但比例很小,且同情不同判
民间普遍有个感觉,虽然没有取消贪腐案件的死刑,但是实践中,无论贪污受贿多少,情节有多严重,贪官好像都不会被判死刑。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这是一个误解。洪教授说,目前我国的死刑应用主要在三个领域:一是人命案如故意杀人、危害公共安全案等,二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三就是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洪教授说,对贪官的死刑判决其实几乎年年有,只是比例小,容易给人造成错觉。
本报记者搜集的案例显示:10年来,高官的死刑判例虽然屈指可数,但还是有的,如厅级方面有2003年11月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2005年12月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2006年4月河北省原外经贸厅副厅长李友灿、2010年7月重庆司法局原局长文强、2010年12月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曾锦春等人先后被执行死刑。
在部级以上官员方面,死刑判决就更少了,目前已知的有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元2000年初被执行死刑,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2000多万元被执行死刑,2004年2月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因受贿500多万元被执行死刑,2007年7月,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649万余元,乱发药品批文被执行死刑。
自郑筱萸案后,又查办了近20个副部级或以上官员,但没有一个死刑,多数人被判死缓,少数判了无期徒刑,如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1.9573亿余元、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受贿3318万元均被判死缓,理由是两人坦白交代且积极退赃。在郑筱萸和苏杭两案中,同样有坦白和退赃情节,但法院认为,他们所犯罪行危害性极大,如郑筱萸批文号给假药,给公众健康带来巨大威胁。
【解码 2】
死刑能否
震慑贪官?
专家称,死刑对贪官威慑作用不大,但可以聊慰民意
虽然死刑还是偶尔有适用,但似乎并没有对贪官起到多大的震慑作用。19日,最高法公布的数据显示,与2008年相比,2010年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上升了7.2%,而且,犯罪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涉及的金额越来越大,手段越来越隐蔽。
这些成为死刑废除论者的一种论据,认为既然死刑威慑力不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应该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去年,政法界曾有意向废除贪腐案件的死刑,为此在全国掀起了一番该不该废除死刑的争论,这场争论至今仍在延续。对此,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明确认为,现在不能废除贪官死刑,在中国废除死刑的时机远未成熟。洪教授也认为,中国目前不能废除贪官死刑,他进一步解释说,公众对死刑的作用有一种误解,他认为,死刑最主要的作用是在于安抚民众、抚慰受害者,而不是威慑罪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需要死刑,因为目前中国伦理不彰、腐败现象严重,而公权的私用滥用危害甚大,是不少问题的根源,如果废除死刑,民意得不到安抚,会有更严重的问题出现。
【解码 3】
我们应该
如何反腐?
关键不在于杀多少贪官,而在于官员必须阳光作业
专家认为,贪官死刑问题的争论,掩盖转移了一个更重要的、更本质的问题:那就是如何从制度上反腐。杀一个贪官,可以解民愤于一时,但因为干部管理考核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和法治乏力,杀贪官成为小概率事件,不能阻止一些人前赴后继加入巨贪队伍。
洪教授认为,反腐的关键在于,必须建立一种制度,让官员尽量贪不着或者贪了立马就能被发现。而这样一种制度的根本在于建立阳光法案,即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并且将权力的运行摊在阳光下,这是管理和监督干部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反腐就会因了种种意外事件才能实现。虽然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一再宣示反腐的决心,但如果没有阳光法案,没有遵循法制的决心和行动,反腐问题就难以打开僵局。(新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