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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7版:泉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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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6日
南安市永顺纺织公司的一块厂地,连遭附近村民捣乱;村民称公司违规拿地,侵害了他们作为原地主的权益
朴二村的田 朴三村给办的?

村民在厂地上面种农作物

N见习记者 史国亮 本报记者 谢向明

实习生 杨阿丽 张玲燕 文/图

本报讯 南安市永顺纺织公司(以下简称“永顺公司”)的一块即将翻建的废弃厂地,近日来连续遭到水头镇朴二村村民捣乱。村民们认为,永顺公司违规拿到土地使用权,侵害了他们作为原地主的权益。

在村民提交的一份《控告书》中,村民还指出:这五亩田,是永顺公司通过伪造篡改政府文件得来的,公司负责人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将一份文件中的“朴二村”的“二”字上加了一个小点,以朴三村的名义办理了一整套手续,骗取了对朴二村这五亩地的土地使用权。

“文件有无篡改?”“土地所有权应该是谁?”昨日下午,记者带着这些疑问,与两村的村委会领导、当事村民、当事公司和南安市国土局进行了核实。

朴二村村委吕主任表示,目前该事件已进入司法程序,希望这件缠了18年的烦心事可以尽快得到解决。

【事件】 一份《控告书》 直指“乌龙地”

今年6月中旬,南安市公安局水头派出所连续接到报警电话称,在南安市永顺公司的一块即将翻建的废弃厂地,近日来遭到几名村民扰乱。

水头派出所的黄警官证实了这一说法,经查,这些村民是这个废弃厂地近五亩地的原户主,他们认为,永顺公司是违规拿到土地使用权,侵害了他们的权益。

南安水头镇朴二村村委会吕主任则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村民起草的《控告书》,书中,村民指出:永顺公司总经理吕某表使用不正当手段“盗用土地”,他之前有一份《关于提供外商独资企业南安茂盛纸品有限公司用地的批复》的文件,吕某表在这份文件中的“水头镇朴二村村委会土地”中的“二”字上加了一个小点,改成了“水头镇朴三村村委会土地”,随后以南安市永顺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申请受让单位,补交土地出让金,并以朴三村的名义办理了一整套手续,骗取了对朴二村这五亩地的土地使用权。

村民在《控告书》中提到,永顺公司在骗取土地使用权后,打算翻建。村民们认为,该公司不具该土地的使用权,原茂盛公司已停止,土地应还给集体交给朴二村,继续归村民耕种。

据了解,《控告书》是十余名村民联合签订的,他们在书中表示,吕某表已涉嫌侵占土地、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应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追溯】

拍卖到的不是地

是“地上建筑物”

昨天,记者来到这块厂地,见到几名外来工临时在此安营扎寨,他们说,他们是重庆人,“宿舍”是大老板安置的,至于大老板姓甚名谁,他们表示并不知情。

记者发现,这五亩的空地上已经搭起了巨大的厂篷。据吕主任介绍,这就是永顺公司打算改建厂房的钢结构。在厂篷周围的一些黄土堆上,有村民种植的地瓜等农作物,吕主任说,这是户主们为了阻碍施工,自发种植的。

吕主任说,确有一份《关于提供外商独资企业南安茂盛纸品有限公司用地的批复》。早在1993年2月,原南安县人民政府将这些村民的3908平方米的土地,作为“南安茂盛纸品有限公司”的港商建设厂房和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用地,期限为50年。但这份批复中明确指出“……该地必须按批准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改变用途,私自转让、出租或改建民房。公司停止后,土地使用权收归集体。”

1999年,茂盛公司陷入债款纠纷,2000年8月31日,茂盛公司停止。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后,2003年1月3日,福建省拍卖行将“南安市茂盛纸品有限公司址在水头镇的地上建筑物”的拍卖信息公布至报纸,同年当月10日,被永顺公司的负责人吕某表拍到。

此外,记者在翻阅地籍调查表、变更土地登记申请表等相关表单时发现,如村民所说的,这块原本属于朴二村的五亩地,确实被改成朴三村名下。

【回应】

三方回避“篡改”说

永顺公司:绝无此事

记者致电南安市永顺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吕某表,他说,公司是通过政府单位获取该处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受法律保护。

至于村民所提的“篡改公文”的说法,他坚称绝无此事,并将委托当年承办该事务的工作人员,来日向记者解释相关疑问。

朴三村:有待调查

昨日下午,朴三村村委会吕主任在回复记者电话中说,永顺公司当时同时购买了朴三、朴二两村共几百亩的工业用地,因为朴三村占地较多,永顺公司将一系列的文件均交由朴三村村委会处理,“地块大小不一,盖了几十个章”。

他说,当时文件中是否混入了关于朴二村这块用地的文件,还需要调查。“不可能合伙篡改文件”,他说,如出文件中有错误,只有两种可能:一是,申请方永顺公司伪造了公章;二是,文件中出现了其他错误。

国土局:属正当申请

南安市国土局地籍科林科长说,2007年6月永顺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土地证,国土局受理单位于同年7月在申请地段周围以及村庄各处贴出公告,限在一月内,搜集意见。在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同年9月,永顺公司拿到了土地证。

据林科长介绍,这五亩土地最初是政府征地并提供给外商投资建厂使用的,永顺公司在茂盛公司基础上拍到了该块工业用地,按照相关国土资源的相关规定,理应在拍得地上建筑的同时,一并获取土地的使用权。因此,之后,永顺公司按2007年的标准缴纳了相关费用,并于同年向国土局提交了申请,获取了土地使用权。

他说,至于18年前的《批复》中称“……该地必须按批准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改变用途,私自转让、出租或改建民房。公司停止后,土地使用权收归集体”的一段话,是1993年至1998年的此类文件中的提示内容,是应对多样经济发展的一点“瑕疵”。土地在投入使用的期限内,原公司方因停止,致使土地等相关配置由政府交付给另一方企业,该企业还是有权对该块土地进行申请。

至于“文件篡改”一说,他表示事件已进入法律程序,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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