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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N03版:国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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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6日

如何解决“奖越多,所得越少”
(上接N1版)

解码三

国税总局昨日的辟谣公告引发公众质疑,不少人指出,新华社曾在13日发布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的访谈,解读“47号文”。本报记者查看新华社全文发现,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解读的是7月29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即国税总局今年的46号文,46号文及其官方解读稿件在网站上都可以找到。但因为国税总局没有及时对“47号文”进行辟谣,反而在此时解读46号文,且46号文中也涉及年终奖一项,导致公众进一步误解。

在“年终奖个税算法调整”消息甚嚣尘上之后,国税总局才匆匆以一个简单的“有人”盗用国税总局名义回应之。对于“有人”究竟是何人、现行不合理的计税方法如何改变却避而不谈。记者昨日多次拨打国税总局相关部门电话,不是无人接听就是无法接通。

“47号文”被认定为子虚乌有,但不少专家认为,其提出的解决方案却有科学性、可行性。人民大学副教授代鹏在接受央广采访时认为,在现行规定下,也并非无法改变“多赚少得”的尴尬。他说,假如出现了“多赚1块钱要交纳很多税”的情况,可以不使用速算扣除数,而严格按照超额累进的方式来进行计算,就可以避免这种尴尬发生。不过,他也说,在现实操作中,计税的时候的确存在着一定的简单化趋向,结果导致了多收入1元钱,事实上却面临更高税率的情况。

现实中,税往往由单位代缴,纳税人很难计算自己的年终奖是否达到了赚越多、得越少的临界点,因此,进行更科学更合理的制度设计应该是必然而且必须尽快进行的工作。

□相关链接

年终奖24000元真假算法税负差1155元

以下举例说明9月起实行的一次性年终奖的计税方法和假设47号文为真的计税方法。

举例来看,韩先生2011年12月3日取得应纳税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根据46号文和国税办95号文: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根据“47号文”:韩先生应纳税额为:

方法一:(24100+3400-3500)÷12=2000,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是105元,其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2000×10%-105)×12=1140元

方法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4100+3400-3500=24000元,其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260元,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24000×10%-1260=1140元

“47号文”关于年终奖计税规定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2)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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