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晏扬
财政部最近同意北京市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北京市财政局表示,实施这一收费政策后,北京每年将收30亿至40亿元。目前全国部分省市已按财政部的规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8月17日《新京报》)
有人可能会问,教育附加费不是早在征收吗?这里需区分两个概念: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1986年起在全国统一征收,收费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依据是去年11月财政部下发的通知,征收对象与教育费附加相同。
阅读报道可知,无论教育费附加还是地方教育附加,都是为了更好筹措教育经费,以期到2012年教育投入占GDP比重达到4%。这个目标自1993年提出至今没有实现,几乎成了中国人的一块心病。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虽然名称上有所差异,但实质是一样的,有重复收费之嫌,给企业新增一项收费,而企业势必又将之计入企业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去年我国财政收入达8万多亿元,今年财政收入预计将超过10万亿元,财政收入占GDP比重长期居高不下。政府手里并不是没有钱,关键是钱怎么花,往哪里投。看看那些不受约束的三公消费,那些耗费大量钱财的形象工程……在这些方面节省一点,就足以实现4%的目标,何需再伸手向民众索取?
本已很低的4%目标至今没实现,关键不是老百姓交的税费太少,而是政府部门是否真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地位,把更多的资金投向教育。民众缴纳了税费,政府部门就应该提供包括教育在内的公共服务,而不能多提供一点公共服务就要另行增加一项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