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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N04版:国内新闻-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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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4日

四川如此规定 擅发水质情况 罚30万

本报讯 记者23日从《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首次规定,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威胁社会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

据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龚如山介绍,此前有人在网上和手机上发布消息称成都市水质不合格,致民众排队买水。此次修订条例时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擅自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行为的处罚进行首次规定。龚如山称,这在全中国范围内也是首次规定该行为。此项规定针对的是行为后果,起罚点较高,10万元罚款可适用于个人,最高30万元罚款一般只适用于单位。(中新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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