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世国
通讯员 黄秋萍
本报讯 在租来的石狮一中学宿舍楼605室洗澡时,安徽男子秦某不幸被电击身亡。经检测,热水器并未漏电,而整栋宿舍楼的接地线是带电的。但奇怪的是,只要关闭305室的总开关,接地线就不带电了。谁该为秦某的死担责呢?
昨日,记者从石狮法院获悉,整幢楼的6名业主、学校、电力公司和承租者翟某等9方成了被告,死者家属索赔79万余元。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未装漏电保护装置为由,判电力公司担主责60%,赔29万余元;305室业主柯某担责15%,赔7.3万余元;605室业主杨某担责5%,赔2.4万余元;死者家属自愿放弃对翟某的追究,自担责20%;其余各方免责。
被判担责的3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案件目前进入二审阶段。
【案发】租户洗澡被电死接地线漏电惹祸
去年4月1日凌晨,在石狮市新兴路一中学教师宿舍楼2幢605室,租户秦某在洗澡时突然触电,被送往石狮市华侨医院急救,因抢救无效死亡。
秦某租住的套房,是安徽老乡翟某向房东杨某租下来后,自行安装热水器并邀小秦等两人一起入住,由3人分摊房租。
事发后,石狮市消委会委托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对该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该所作出《技术鉴定报告》认为,“该宿舍楼二楼处有一配电箱,打开配电箱检测发现配电箱接地线带电。经排查发现,只当贴有‘305’标签的开关关闭后,地线带电现象才消失,该配电箱内未见装有漏电保护开关”。
据此,该检验所认定:该宿舍楼接地线接地效果不良,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该宿舍楼用电线路或用户电器存在漏电情况;小秦使用的热水器不存在漏电情况。
【索赔】 死者家属状告电力公司等9方
“宿舍楼的用电存在安全隐患,是我儿子被电击身亡的根本原因。”秦某父母认为,杨某等6人及中学作为该宿舍楼的业主,未尽到对宿舍楼用电线路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电力公司在接受用户申请电时,未尽审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受送电住宅楼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主要责任。
去年8月9日,秦某的父母将整幢宿舍楼的6名业主和中学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79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多名业主申请,法院追加石狮电力公司和承租者翟某为被告,至此本案被告达9方。
该宿舍楼原为该中学教师的集资房,已于2004年底至2005年初房改,产权归个人。房改后,该幢楼房的605室至105室分别为杨某等6人,即本案中的6名被告所有。法院查明,2009年12月12日,杨某将其所有的605室出租给翟某,并签合约约定。
【一审】 电力公司被判担主责
“根据检测结果,事故的发生,是305室的线路存在漏电和配电箱未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相互作用的结果,305室的业主柯某和配电箱的管理者电力公司对该事故的发生都有责任。”本案主审法官说,305室漏电是秦某死亡的直接原因,配电箱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则是根本原因,故电力公司判责60%,柯某判责15%。
“605室的业主杨某虽已将该房屋出租给翟某,但并不意味着安全义务同时全部转移。杨某对自己房屋的安全义务未完全到位,应承担5%的责任。”
“翟某在安装热水器时,未对线路的安全予以全面检查,是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20%的责任。因秦某的父母自愿放弃对翟某的追究,这20%的责任便由秦某的父母自行承担。”法官最后说,因无证据证明其余4名业主及中学与该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剩下的5名被告均无须担责。
最终,法院一审认定小秦父母的各项损失为48万余元,并根据不同担责比例作出相应判赔金额。
【进展】 都觉得与己无关 3被告提出上诉
305室的业主柯某认为,本案的发生,首先,是秦某对电器使用不当或对安全的疏忽大意造成;其次,是建筑施工单位在建设时留下安全隐患;第三,是作为电力使用管理、监督机构的电力企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自己在该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我并未将房子出租给小秦,热水器和整幢大楼的用电线路,也不是我安装的。而作为宿舍楼的业主之一,我也无法判断用电线路是否存在瑕疵。同时,我将房屋出租给翟某使用,意味着已将房屋的管理和安全使用义务转移由承租人承担。”605室的业主杨某辩说。
石狮电力公司认为,该幢楼是在1999年申请用电的,至事发前已使用了11年,均未出现过305室一用电就造成全楼接地线带电的情况,因此本案的发生与电力公司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