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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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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通讯员 赖青汗 潘进格 本报记者 苏禹成 本报讯 昨日,经漳州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曾担任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文大队协管员的苏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去年10月25日至今年3月24日,苏某明知甘某、许某、宋某等人(均已判刑)流窜盗窃,仍向该盗窃团伙收购6辆被盗的摩托车,价值25623元,再从中转卖牟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机动车5辆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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