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谢秋莲
核心提示:安徽铜陵全市取消街道办、贵州贵阳、湖北黄石等也在进行相似的试点,与此同时,民政部官员更是多次表态,街道办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取消街道办,让居民自治已是大势所趋。已有60多年寿命的这个组织为何会遭遇淘汰命运?撤销街道办、壮大社区就可以实现居民自治吗?这些疑问,都要从街道办、社区和居委会究竟是怎么样的组织说起。
解码一
街道办的60年变迁
街道办、居委会,在人们的概念中如影随形,事实上,它们虽然几乎是同时诞生的,但性质和命运却有所不同。
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旧政府在基层实行保甲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保甲制度,在大城市的基层成立区一级政府,在区下面设有街道办事处(有的地方也称为街政府)。195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明确街道办为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职责任务: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居民委员会也随新中国一起诞生,同样在1954年12月全国人大常会颁布《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将其性质规定为城市基层居民群众自治组织。
1958年起,街道陆续改造为人民公社,法定的区政府派出机构演变成政社合一的社会组织,社区单位化,街道居民社会化,实质就是城市基层政府机构。1962年,公社渐渐撤销、街道办恢复。“文革”期间,街道办又被改成街道革委会。直到1978年,街道办再次恢复原来面貌,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员明确街道办的工作由民政部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街道办在权限、职能、编制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早就突破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的规定。2009年,这部法律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
(下转N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