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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6版:泉州新闻 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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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7日

协商解决 腾讯获赔1.5万

N林小明 戴晓燕

本报讯 晋江一企业生产一款“红企鹅、公仔”的鞋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认为这跟腾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QQ公仔“Q妹”一模一样,侵犯其著作权,索赔10万元(详见本报8月25日报道)。昨天,当事双方在晋江法院和解,被告方一次性赔偿腾讯公司1.5万元,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销毁所有“Q妹”外形鞋花的侵权商品。腾讯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自行支付本案的诉讼费。

腾讯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QQ企鹅”是腾讯公司的服务形象代言和标志,公司曾对其进行著作权登记。被告公司回应,公司无意侵犯腾讯公司的著作权,但腾讯公司请求的赔偿数额偏高,请求予以折减。经法官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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