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版面导航
|
N本报记者 林小明 本报讯 昨天,晋江法院一审以犯失火罪,判处39岁的晋江人陈某有期徒刑3年。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28日,陈某在晋江内坑五七农场内,本打算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干树枝以作肥料,不想导致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烧了罗山街道、内坑镇、灵源街道和磁灶四个街道(镇)424.1亩林木,直接经济损失6万多元。 法院认为,陈某在森林地带燃烧干树枝做肥料,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火灾,因轻信能避免而引起森林火灾,烧毁林地,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 |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