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4日A21《新车上不了牌 换个识别号就行?》一文中,漳州市车管所车管科刘科长接受采访的部分内容,记者理解有误,特此更正:“汽车生产企业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向国家发改委发布车辆的参数公告”,应更改为“汽车生产企业在产品发生变化或生产新产品时,应向工信部申请发布车辆参数,经工信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召回并不是销毁”应更改为“召回后,能整改的就重新申报,不能整改的就销毁”;涉及的车辆是在厦门上的牌照。特此向漳州市车管所车管科刘科长及广大读者致歉。
本报记者 曾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