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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31版:理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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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9日

2年前未如实告知 本月起不能拒赔
新《保险法》实施2周年,泉州业界加强准备

N本报记者 吴秀娜

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新《保险法》已经实施了2年。从泉州保险业界记者获悉,随着2年时间节点的到来,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投保利益正发生不少变化,其中最明显的是投保时投保人如果未如实告知,在2年内没有出险(即出现可以理赔的保险事故),2年后一旦出险,保险公司仍需受理。业界人士指出,对于投保者来说,在《保险法》实施2周年之际,了解新法仍非常有必要,投保人可了解执行后自己的新增权益,正确地引导自己的保险购买决定,更明确地维护自身的消费权益。

合同成立2年 不得拒赔

在旧《保险法》中,如果客户隐瞒自己的疾病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况,可以不给投保。即使投保了,出险后也能以“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和退回保费。而新《保险法》则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就是说,即使投保人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只要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保险公司也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拒赔,这也被业内称为“不可抗辩原则”。

从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记者获知,目前保险行业协会已经接到了投保人关于这方面的投诉纠纷,新《保险法》的“只要保险合同成立2年,保险企业不得拒绝理赔”的条款将开始适用于一些理赔中。业界坦诚,这也是新《保险法》实施2周年之后业界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

据泉州市保险行业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协会正组织各大保险公司的老总及承保、理赔业务部门负责人,提醒各大保险公司加强保险承保、理赔时的如实告知工作,以避免将来更多的纠纷。

这些变化你知道吗?

那么,新《保险法》开始施行以来,值得注意的变化还有哪些呢?

投保前先签投保提示书

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李毅文表示,新《保险法》中重要的一条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在签署保单之前必须要仔细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并亲笔签名。

业内人士指出,由于目前对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推介保险产品时是否有如实告知,缺乏较有力的保留证据方式,因此《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也成了保险纠纷中重要的取证依据。投保人一旦签名就表示仔细了解了投保的各种风险,具有法律效力。但很多人由于保险专业知识有限,或没耐心看完篇幅大的保险合同条款,都只是草草签名,这容易造成后期保险理赔时出现各种纠纷。因此业界人士指出,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各个条款。

理赔时限更明确

业界人士指出,新《保险法》还对理赔程序、时限方面修改或细化,加强并完善了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有效保护。投保人应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据悉,新《保险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理由等。

核保期出险也能理赔

在购买人寿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首期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但在这段等待期内,投保人万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呢?根据旧《保险法》,在保险公司核保期间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但新《保险法》则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业内人士指出,从投保流程上来讲,从确定投保到保单生效,大约有一周时间,如果在此期间出险,由于保单尚未生效,根据旧《保险法》,将不能获得保险保障,是为“真空期”。也就是说,从保险人签订保单即保险合同后,核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而新《保险法》则规避了这个真空期,投保人填好保单并缴纳首期保费后,保险合同就成立,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业界同时指出,核保期并不等于观察期,观察期是已成立的保险合同里的附属合同条款,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这几类健康保险中,从合同生效日算起的一段时间为保险的观察期,观察期内被保险人患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同时,业界指出,新《保险法》只对新法实施后生效的合同产生效力,原合同只能按照旧《保险法》执行,不能追溯。消费者最关心的新法中增加的不可抗辩条款,也只对新法实施后的合同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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