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1年10月20日
  2. 3上一期  下一期4
  3. 按日期查找
第XZA19版:漳州新闻-拍案

  1. 版面导航
2011年10月20日

豪车挨撞 索赔贬值费获胜
这是漳州首例,被告一审被判赔贬值费及鉴定费近2万元
长旺/漫画

N本报记者 陈青松

本报讯 两车相撞后,事故车辆虽经修复,但市场价值无疑会大大降低,那么,这笔车辆贬值费谁来承担?

赵某的奔驰车与另一辆车相撞后,交警鉴定对方负全责,事后,赵某将对方诉至法院,索赔车辆贬值费。日前,芗城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判被告赔偿赵某贬值费及鉴定费近2万元。这是漳州首例支持车辆贬值费的案件。

2010年8月25日中午11时24分许,芗城人葛某驾驶闽E牌小车,在胜利东路市委党校附近掉头时,与郑某驾驶的闽A牌奔驰车相撞,造成两车严重损坏。芗城交警认定,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无责任。

事发后,奔驰车送到厦门奔驰品牌汽车4S店进行维修,维修费32250元。2011年3月2日,奔驰车主赵某将闽E牌小车的司机葛某以及车主告到芗城区法院,要求赔偿处理事故的误工费、交通费以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18000元,并承担贬值鉴定费用1200元。

经审理查明,芗城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9、49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之规定,作出一审宣判:被告赔偿赵某车辆贬值费18000元,并承担贬值鉴定费用1200元,同时,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赔偿请求。

目前,闽E牌小车的司机葛某以及车主已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

贬值费合理吗?

车辆贬值费的请求是否合理合法呢?记者上网查询发现,在司法实践中,福州、成都、南宁等多个地方法院,都曾对此类案件作出支持的判决,但也有地方法院作出相反的判决。

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占泳章认为,无责方的车主提出这一索赔要求是合理的。两车相撞后,无过错一方的车辆尽管修好后仍能使用,但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会比无事故车辆要低,所以无过错一方的此项损失,应受法律保护。

占律师说,虽然《交通法》并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但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原告受到损失,被告主观上有过错,被告的过错和原告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行为,所以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车辆贬值费应该在损害赔偿之列”。

啥情况适用贬值费?

是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适合提请“车辆贬值费”赔偿呢?占律师说,这并不是绝对的,主要看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如果事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车辆都互有损伤,双方的车辆贬值费就很难分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方负全责,一方无责,这样的情况可能比较适合此案例”。

而市区某车行的负责人陈先生说,他们的车在碰到类似事故时,一般很少提及“车辆贬值费”赔偿,因为光鉴定车辆贬值费用,就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我们车行很多车都是经济车型,价格不高,鉴定费可能比车辆贬值费更贵,起诉不划算,而且法院还不一定支持”。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