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周杨宁 见习记者 白志强
本报讯 虽然事情已经发生了三个月,但是在漳州的詹某还是十分恼怒:自己被强奸,对方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对此,当事男子林某说,他和詹某是男女朋友,他们是自愿发生性行为的,事后詹某还要他赔偿15万。
当时詹某和林某都向警方报案,到底孰是孰非?
宾馆发生关系 双方说法不同
詹某是安徽人,今年28岁,15岁便来到漳州谋生,之前在市区一家足浴店工作。今年7月14日中午,詹某与一群朋友出去吃饭喝酒,当时林某也在场。
詹某说当时她喝多了,事后怎么离开饭店也不知道,醒来时,她发现自己睡在一张陌生的床上,这才意识到自己被强奸了,便哭闹起来,跌跌撞撞地走出宾馆。“我当时想报警,但是有朋友一直劝我不要报,说大家相识一场,后来我也心软了,心想如果他能补偿我就算了”。
于是詹某拟了一份协议,向林某索要15万元的赔偿。詹某称,基于林某的经济能力,她没有要求林某一次性付清,而是首付3万至5万,剩下分期付款,“他做错事,我就是要他赔偿,让他有个教训”。
根据詹某提供的手机号码,记者电话采访了林某。林某不否认曾与詹某发生性关系,但他坚称完全不存在强奸一说,双方是恋爱关系,他们发生性关系完全是自愿行为。林某还说,事发后詹某要求与他结婚,但要求他在漳州买房子并且拿出9万元的结婚订金。“我没有那么多钱,完全达不到她的要求,后来她就要我支付她15万作为赔偿,这完全是在敲诈我。”
强奸案已销案
敲诈案未定罪
“强奸”还是“敲诈”?漳州市区东铺头派出所民警向记者介绍了案情。
7月18日,詹某拿着事发当天所穿的内衣裤到派出所报案,称林某强奸她。按照强奸案的办案程序,只要受害人指认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便应将犯罪嫌疑人刑拘,林某被刑拘。
在侦办过程中,民警发现詹某的指控有一些疑点:一、詹某在事发4天后报警,难以取证;二、詹某称自己当时被灌醉,但警方调查发现,詹某当时只喝了两三瓶啤酒,而詹某以前在夜总会工作过,酒量相当好,通过仔细研究当时的监控录像,警方还发现两人到宾馆开房时,詹某的意识清醒。
事后,在提请批准时,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林某构不成犯罪,予以无罪释放。“强奸案”由此被销案。
办案民警介绍,在詹某报案后的半个小时左右,林某也来报案,称被詹某敲诈15万。由于詹某坚称被林某“强奸”后,才索要15万元的赔偿,而不是“早有预谋”地与林某发生性关系,再控告强奸索赔,并且最终詹某也没有拿到任何林某的赔偿,并未构成敲诈事实,因为证据不足,敲诈案警方也未另再立案。办案民警称,对于“敲诈案”,如果有新的证据出现,还将继续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