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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9版:闽南新闻-综合/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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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7日

前夫养小三 她索赔30万元
法官: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后1年内,无过错方可索赔

N本报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陈少华

本报讯 漳州漳浦的小桦(化名)与前夫小林(化名)离婚后,以公然养小三为由,将前夫告上龙文朝阳法庭,索赔30万元。经法官调解,两人达成协议,由小林赔偿5万元。昨日,小桦拿到小林给付的第一笔赔偿款2万元。

1994年,小桦和小林在老家漳浦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白手起家一起打拼事业,拥有一家食品加工企业,小桦占40%股份,小林占60%,公司落户在龙文区。

后来,小桦发现小林有了些异常举动,再后来,小林将小三带回家一起居住,并生育两个男孩,小桦忍受了下来。然而去年,企业运转资金问题终于成了压断他们婚姻的最后一根稻草。去年12月,两人协议离婚并进行财产和债务分割。

今年6月,小桦将小林告上法庭,称小林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与小三公然同居,并生育两个儿子。她认为小林的这一行为,才导致了他们多年的婚姻破裂,要求小林赔偿30万元。

小林辩称,两人协议离婚后,他承担公司所有的债务,并每月给付小桦2000元,小桦再索赔30万元不合理,希望法院驳回小桦的诉求。

最终,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两人自愿达成调解,小林赔偿小桦50000元,于10月30日前支付2万元,2012年1月30日前支付3万元。

办案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小桦属于无过错方,小林是有过错方。

虽然小桦在当初协议离婚时没有向小林提起这项诉求,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除非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赔偿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才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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