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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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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通讯员 蒋翠凤 本报记者 黄颖 本报讯 前日,周先生拨打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电话称,他有一辆电动车,长期寄存在天下广场某停车场,但前两天过来取车时,走遍整个停车场都找不到自己的电动车。在确定自己的电动车丢失后,周先生多次与停车场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接诉后,芗城12315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现场。经了解,周先生的电动车是去年9月份花1900元购买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致使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及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经12315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停车场经营者赔偿周先生7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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