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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N19版:财经新闻-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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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4日

鲤城工商查处多起格式条款侵权行为

N本报记者 林淑芳

本报讯 贵宾卡写明“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实际上是商家违规设置的“格式条款”。近1个月,泉州市鲤城区工商局,连续处理多起“格式条款”侵权行为。

10月份,鲤城区鲤中工商所执法人员,对丰泽街的一家黄金回收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林某在店内贴有“黄金回收顾客须知”,并标注“以上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经过调查,该条款内容规定单方享有对合同解释权的行为,属违规的“格式条款”。按照规定,执法人员责令林某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1000元。

鲤城区工商局相关人士解释,实施刚满一年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商家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不得在合同中排除消费者解释的权利。消费者遇到类似的侵权行为,可立即向工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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