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周杨宁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市药监局在去年新开办零售药店经营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在岗位人员配置、经营场所条件等方面进行调整。
这一次调整的标准,对药店经营人员作出更严格的规定:要求在县城以上城区新办药店的负责人必须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士以上职称;在设区市所在地城区(芗城区、龙文区所辖城镇社区居委会,不含镇区以外的农村)经营处方药的单体零售药店,应至少配备一名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一名药师(含中药师)或两名药师等。
除了营业场所面积提高以外,还要求营业场所应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调及冰箱,较大型超市设立“专营乙类非处方药专柜”,至少配备一名药士、一名药工。在芗城区、龙文区两辖区内现有的零售药店(除乡镇以下农村零售药店外),《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的,其人员条件按照这一次调整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市药监局市场科工作人员表示,此次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对药店布局及规范药品经营市场起到一定的调控作用。